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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忠秋与廖晓兵、张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忠秋,廖晓兵,张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执保44号 原告:刘忠秋。 被告:廖晓兵。 被告:张瑾。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秋与被告廖晓兵、张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秋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廖晓兵、张瑾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廖晓兵、张瑾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刘秀莲所有的位于***等(产权证号:***)住宅一套。在本案审理、执行中,不予办理担保物转移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爱国 审 判 员  李林民 代理审判员  张海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何 娟 校对责任人:何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