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建国男1969年9月27日住九江市庐山区与宋增康男1984年3月24日住九江市浔阳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宋增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1969年9月27日住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宋增康男1984年3月24日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吴建国申请宋增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宋增康应支付申请人吴建国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宋增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佳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