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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濮阳市农工商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濮阳市农工商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刘文杰,男,1939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濮阳市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王涛,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丁同标、韩瑞光,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杰与被告濮阳市农工商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杰的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杰撤回起诉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文杰负担。审 判 长  崔现周审 判 员  胡淑芳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