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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罗树勤与廖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树勤,廖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22号原告罗树勤,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勇隽,湖南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端生,男,194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树勤诉被告廖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树勤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树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树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罗树勤负担。审 判 员  阳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