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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949号原告: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孙玉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谢嗣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