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世才、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世才,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469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国存。委托代理人汪德平,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世才,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新经理地址武陟县詹泗路工业路口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安民,总经理地址焦作市解放东路61号委托代理人孙文斌、朱颜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崔世才、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3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