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家平与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平,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34号原告刘家平,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赵绍舜,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明龙,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周良华。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王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平与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平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刘家平负担。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