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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瑞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临港科技孵化园有限公司、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临港科技孵化园有限公司,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青岛瑞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疆,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常星,山东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苏银璋,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成宝,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临港科技孵化园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学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成宝,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原告青岛瑞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临港科技孵化园有限公司、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其准确住所地,依法应当公告送达,但原告没有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因原告没有交纳公告费,导致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据此,本案宜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青岛瑞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6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青岛瑞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珊审 判 员  魏来人民陪审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