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俊生与平邑祥龙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生,平邑祥龙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1867号原告徐俊生,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平邑祥龙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马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夫来,男。原告徐俊生与被告平邑祥龙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徐俊生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孙姣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