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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范东阳与宋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阳,宋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112号原告范东阳,居民。被告宋东明,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范东阳诉被告宋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东阳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阳撤回对被告宋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