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范东阳与宋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阳,宋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112号原告范东阳,居民。被告宋东明,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范东阳诉被告宋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东阳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阳撤回对被告宋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