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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蕾与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蕾,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李蕾,女,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间建行宿舍2栋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黄国健。被告代理人刘亚辉,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蕾与被告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蕾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蕾承担。审 判 长  王冰审 判 员  葛嘉代理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