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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陶敏与吴彩红、谢军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彩红,陶敏,谢军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彩红。委托代理人:吴建华,系吴彩红堂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敏。委托代理人:周新云,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谢军建。上诉人吴彩红为与被上诉人陶敏、原审被告谢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彩红因与被上诉人陶敏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彩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彩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吴彩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丽军审 判 员  孙雅和代理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