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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16执1786李胜如与华信中安公司、华信中安深圳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如,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如,男,汉族。被执行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湾社区河滨路7号501房,组织机构代码580080915。负责人王丹。被执行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475138。法定代表人刘新。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5)72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8896元(人民币,下同),被执行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有的价值8946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