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庆力与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力,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494号原告:陈庆力。被告: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力与被告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