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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庆力与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力,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494号原告:陈庆力。被告: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力与被告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