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6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某某,女,39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同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