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崔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林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