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周支娟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586号罪犯周支娟。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吴刑初字第049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支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周支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周支娟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支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支娟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月、2015年10月共两次受到监狱表扬,2015年12月受到记奖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支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支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世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