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55号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无业。被告孙某,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小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审判员 吴小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