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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福全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福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56号罪犯周福全,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福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周福全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将周福全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周福全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周福全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福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7—2014.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福全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福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0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