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陈勇、庄爱华、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陈勇,庄爱华,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16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邓元高,行长。委托代理人廖爱清,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宝林,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庄爱华,女,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郑诚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陈勇、庄爱华、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勇、庄爱华、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74824.46元的��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勇、庄爱华、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4824.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金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