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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前烈与税文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前烈,税文强,李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76号申请人王前烈,男,生于1984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4********。被申请人税文强,男,生于1989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回龙寺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9********。被申请人李德艳,女,生于1989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住泸州市江阳区洒城大道一段***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9********。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前烈诉被申请人税文强、李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王前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税文强、李德艳价值500,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王淑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611226470)、彭智群(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006026483)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12段5组房司联建房1号楼2单元2层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合房字第077**号,建筑面积152.12平方米)作为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前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税文强以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合江县石龙乡青禾村2014年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公路硬化工程及补充工程的工程款500,0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淑桥(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611226470)、彭智群(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006026483)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12段5组房司联建房1号楼2单元2层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合房字第077**号,建筑面积152.1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陈文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