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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廖粉侠与许以强、卞学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粉侠,许以强,卞学玲,袁小强,张允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廖粉侠,女,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董苏萍,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以强,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新沂市。被告卞学玲,女,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会计,住新沂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向任,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小强,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第三人张允胜,男,1953年6月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粉侠诉被告许以强、卞学玲,第三人袁小强、张允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廖粉侠负担。审 判 长  池恒阳人民陪审员  方恒宝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