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廖粉侠与许以强、卞学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粉侠,许以强,卞学玲,袁小强,张允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廖粉侠,女,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董苏萍,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以强,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新沂市。被告卞学玲,女,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会计,住新沂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向任,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小强,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第三人张允胜,男,1953年6月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粉侠诉被告许以强、卞学玲,第三人袁小强、张允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廖粉侠负担。审 判 长 池恒阳人民陪审员 方恒宝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