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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5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江阴市兰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徐州光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兰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徐州光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5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兰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渡北路299号12B06室。法定代表人许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玉琦,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光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吴庄路吴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204室。法定代表人王胜先,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任全,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阴市兰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光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兴,被上诉人光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任全、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宁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阴市兰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兰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费 蜜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