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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钟伟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伟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388号罪犯钟伟明,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伟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深业紫麟花园N8栋复式1A。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钟伟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伟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财产财产深业紫麟花园N8栋复式1A已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伟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伟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