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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异议人张鸣与被执行人鹰牌荣��轴承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鸣,襄阳鹰牌荣华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异1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鸣,男,汉族。被执行人襄阳鹰牌荣华轴承有限公司(下称鹰牌荣华轴承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特***号。组织机机构代码:78094833-6。法定代表人殷肇晴,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殷肇晴,男,汉族,鹰牌荣华轴承公司董事长。担保人襄阳鹰牌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鹰牌轴承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特***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鸣与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张鸣不服本院(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154-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异议人张鸣称:法院裁定解除了鹰牌荣华轴承公司在银行帐号的冻结,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要求继续冻结鹰牌荣华轴承公司在银行的帐号。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张鸣与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出(2013)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立帐号内的存款,现该帐户内存款余额均为零。同时殷肇晴和鹰牌轴承公司向本院申请愿意用其名下的车辆为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还款提供执行担保,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缓解公司的经营困难。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尚有其他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和担保人殷肇晴、鹰牌轴承公司提供的财产价值已能满足本案执行的需要。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154-1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担保人殷肇晴、鹰牌轴承公司的车辆予以查封,并解除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分别在交���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殷肇晴和鹰牌轴承公司为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还款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车辆,还有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提供的可供执行车辆,其财产已能满足本案执行的需要,且被执行人鹰牌荣华轴承公司在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帐户的余款均为零,本院依法解除其冻结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鸣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