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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加瑞、王高枝与赵方连、王仁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瑞,王高枝,赵方连,王仁宝,任本高,靳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21号原告李加瑞(又名李家瑞)。原告王高枝。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文林,湖北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方连。委托代理人颜明亮,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仁宝,系被告赵方连之妻。第三人任本高。第三人靳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瑞、王高枝与被告赵方连、王仁宝,第三人任本高、靳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瑞、王高枝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瑞、王高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瑞、王高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加瑞、王高枝负担。审 判 长  张正刚审 判 员  孙 华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