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加瑞、王高枝与赵方连、王仁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瑞,王高枝,赵方连,王仁宝,任本高,靳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21号原告李加瑞(又名李家瑞)。原告王高枝。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文林,湖北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方连。委托代理人颜明亮,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仁宝,系被告赵方连之妻。第三人任本高。第三人靳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瑞、王高枝与被告赵方连、王仁宝,第三人任本高、靳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瑞、王高枝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瑞、王高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瑞、王高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加瑞、王高枝负担。审 判 长 张正刚审 判 员 孙 华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