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丁乔晋与被告丁德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乔晋,丁德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98号原告丁乔晋。法定代理人闭丽娟。被告丁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乔晋与被告丁德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乔晋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德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乔晋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乔晋撤回对被告丁德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乔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