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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汤向东与钟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生于1990年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钟某,女,生于1989年12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500号汤某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了钟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应支付金额达10000元时一并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钟某从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汤梦琪抚养费600元并应承担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