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汤向东与钟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生于1990年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钟某,女,生于1989年12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500号汤某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了钟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应支付金额达10000元时一并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钟某从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汤梦琪抚养费600元并应承担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