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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汝贵与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贵,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248-1号申请执行人:刘汝贵,男,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15)第112号仲裁裁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129714.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127094.00元,执行费1819.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1.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29714.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