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兴与如东县昌龙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如东县昌龙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202号原告陈兴。被告如东县昌龙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正平。原告陈兴与被告如东县昌龙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陈兴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原告陈兴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