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208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史忠奎与林新生、吕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忠奎,林新生,吕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2083民初930号原告:史忠奎,男。被告:林新生,男。被告:吕秀英,女。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忠奎诉被告林新生、吕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宗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忠奎、被告吕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新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林新生于2012年2月10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每10000元每年给付利息960元。同年8月21日被告林新生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现因原告有病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不给。原告起诉的30000元借款是原告借给大连永增家用电器配件厂,该厂系独资企业,因此原告对该笔借款撤回起诉,将另行起诉该厂。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000元。被告林新生未作答辩。被告吕秀英辩称,我虽然是林新生的妻子,但是林新生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我不清楚,林新生个人办的事,我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新生于2012年8月21日向原告史忠奎借款5000元,用于做生意,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上述内容。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新生向原告史忠奎借款5000元,有欠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及时给付。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二被告共同负责偿还。被告林新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新生、吕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史忠奎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