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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督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高利东、汪凤奇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利东,汪凤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93号申请人高利东。委托代理人陶涌,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汪凤奇。本院受理申请人高利东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2016)浙0109民督93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汪凤奇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汪凤奇已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汪凤奇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依法提出异议,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有待庭审中进一步查明事实,本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可以依法转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