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金国平与胡忠友、李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平,胡忠友,李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238号原告:金国平。委托代理人:王超咪,浙江盛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友。被告:李士忠。原告金国平为与被告胡忠友、李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国平于同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