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字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安刚与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刚,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字766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刚。被执行人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小慰,该公司总经理。王安刚等人与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苏劳人仲案字(2015)第6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新开泰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人民币560851.95元,经济补偿金348663.05元(具体工资明细详见附件)。二、办结上述事项,双方无任何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纠葛。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王安刚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42613.74元。本院依法受理了王安刚的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6年3月11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满后,被执行人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结欠段启焕、陈金娥等54人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499981.89元,该款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案字(2015)第63号、第64号、第360号仲裁调解书,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劳人仲案字(2015)第74号仲裁调解书所确认,段启焕、陈金娥等54人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段启焕、陈金娥等54人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499981.89元。2015年4月9日,本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委托苏州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苏州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对象估价总值为1267719元。2015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5)相执字第039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人民币1267719元的固定资产及存货(详见苏州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方正评报字第(2015)第25号评估报告)。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前按照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及存货等资产。期满后,被执行人又未履行。2015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5)相执字第0399-3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及存货等资产(详见评估报告)。2015年9月8日,本院发布拍卖公告决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9月23日、10月15日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2016年3月,段启焕、陈金娥等54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014175元接受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详见评估报告)以抵偿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段启焕、陈金娥等54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014175元,剩余款项,段启焕、陈金娥等54人同意放弃追索,并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15)相执字第0399-3号民事裁定书,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折抵价值人民币1014175元(详见评估报告)归段启焕、陈金娥等54人所有。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详见评估报告)法院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段启焕、陈金娥等54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014175元接受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详见评估报告)以抵偿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段启焕、陈金娥等54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014175元,剩余款项,段启焕、陈金娥等54人同意放弃追索,并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案字(2015)第64号仲裁调解书中王安刚未受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喆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