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143号原告马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历山监狱警官,住济南市。被告张某,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秋芹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马某与张某于1999年9月份经介绍人认识,并于200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21日生一子马某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婚姻基础。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张某不顾家庭经济条件盲目攀比,不关心家庭和子女教育,夫妻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期间,双方多次签过离婚协议,马某因担心张某将儿子带离济南影响学业,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9月,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4年10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历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感情仍不能和好。2015年4月份马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因未及时到庭,6月份法院做出撤诉裁定。现夫妻矛盾越来越激化,严重影响了马某和子女的身心健康。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马某、张某离婚;2、双方共同儿子马某某的抚养权,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直到孩子18周岁;3、无论孩子归谁抚养,另一方在儿子周末、假期可以探望,但应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原告马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各1份,证明马某、张某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子马某某的身份情况;证据2、(2014)历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马某在2014年4月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证据3、(2015)历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马某曾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按撤诉处理。被告张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等。经审理查明,马某、张某于1999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21日生一子马某某,现就读于济南燕山中学初三年级。2014年9月,原告马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做出(2014)历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马某于2015年再次起诉离婚,本院做出(2015)历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2016年1月5日,马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由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马某曾于2014年9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马某于2015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因马某未及时到庭按撤诉处理。马某、张某应珍惜机会,沟通感情,但马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关于婚生子马某某的抚养。鉴于孩子的现状,结合马某、张某的个人情况及孩子的意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考虑,本院认为目前由被告张某抚养为宜。根据庭审中原告马某意见,本院认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为宜。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马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具体的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马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闫秋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