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382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段克朴,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某某,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