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傅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358号原告傅某,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某,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茂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利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