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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傅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358号原告傅某,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某,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茂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利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