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雷冬秀与邹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冬秀,邹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民初432号原告雷冬秀委托代理人王坚,系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勇,系福建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立明原告雷冬秀与被告邹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永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雷冬秀的委托代理人王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间被告邹立明向原告收购春笋,但2011年4月1日和4月7日的货款共计216元未予支付。2013年12月30日被告对原告所在的添富村村民所欠的全部货款数33500元,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并承诺2014年12月30日还清欠款,但付款期限到后被告仍未履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邹立明偿还货款21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及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针对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2013年12月30日被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2011年4月1日、7日被告邹立明向原告等添富自然村村民收购春笋,未付货款经原告等村民催讨后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等村民共计33500元;2、欠小桥镇添富村村民笋款清册复印件一份,证明2011年4月1日、7日被告向原告收购春笋尚欠216元。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1年4月1日、7日,被告邹立明向原告雷冬秀等建瓯市小桥镇高门村添富自然村村民收购春笋,原告等村民向被告交付春笋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货款。后经添富自然村村民要求,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等村民春笋货款33500元,并承诺2014年12月30日还清欠款。届期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笋款,尚欠春笋余款经原告等八十余村民向所在的小桥镇高们村委会登记造册,高门村委会在该清册上加盖公章证明清册所载属实,该清册载明被告欠八十余村民各人春笋款,其中,尚欠原告春笋款216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收购春笋,且原告亦向被告交付了春笋,双方形成春笋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货款,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依照双方约定偿还货款21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邹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雷冬秀偿还欠款21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邹立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永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艾附:本判决所依据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