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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建彬与张会敏、白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809号原告陈建彬,1960年4月12日,农民。被告张会敏,1963年8月28日,农民。被告白连海,约48岁,农民。原告陈建彬因与被告张会敏、白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会敏、白连海的昌黎县安山镇人民政府的砖厂补偿款233304元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查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会敏、白连海的昌黎县安山镇人民政府的砖厂补偿款23330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桤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