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建彬与张会敏、白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809号原告陈建彬,1960年4月12日,农民。被告张会敏,1963年8月28日,农民。被告白连海,约48岁,农民。原告陈建彬因与被告张会敏、白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会敏、白连海的昌黎县安山镇人民政府的砖厂补偿款233304元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查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会敏、白连海的昌黎县安山镇人民政府的砖厂补偿款23330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桤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