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胡正生与王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胡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正生。上诉人王雪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交纳上诉费用,且在本院书面通知上诉人后上诉人仍未交纳上诉人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