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佟金诉被告张来生、滕玉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金,张来生,滕玉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449号原告佟金,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张来生,男,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滕玉凯,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金诉被告张来生、滕玉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佟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