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一×与马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马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184号原告马一,农民。被告马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一诉被告马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凤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学露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