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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许可与王雪佳婚约财产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881执140号许可、王雪佳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可与被执行人王雪佳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2015)洮福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雪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雪佳按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福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应向许可返还彩礼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雪佳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可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福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