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谢志勇、陈阳城、谢俭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勇,陈阳城,谢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52号被执行人谢志勇,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阳城,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俭军,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洛江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志勇、陈阳城、谢俭军犯诈骗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志勇、陈阳城、谢俭军应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款145933.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志勇、陈阳城、谢俭军正在服刑中,现暂查没有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