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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谢志勇、陈阳城、谢俭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勇,陈阳城,谢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52号被执行人谢志勇,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阳城,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俭军,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洛江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志勇、陈阳城、谢俭军犯诈骗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志勇、陈阳城、谢俭军应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款145933.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志勇、陈阳城、谢俭军正在服刑中,现暂查没有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