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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沈水鑫与鲍玉夫、樊爱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水鑫,鲍玉夫,樊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沈水鑫。被执行人:鲍玉夫。被执行人:樊爱娣。申请执行人沈水鑫与被执行人鲍玉夫、樊爱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7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9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