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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翠敏、张某等与王宏达、陈朝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敏,张某,张电国,郭五英,王宏达,陈朝朝,郝秋亮,武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张翠敏,农民。原告张某,男,200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隆尧县大张家庄乡张家口村2号。身份证号码130525200712244530。法定代理人张翠敏,系张某之母。原告张电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原告郭五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霞。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东国,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达,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朝,农民。被告郝秋亮,农民。被告武立志,农民。本院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二十行王宏达身份证号码“130523199210025172”更正为“××”。审 判 长  孔垂生人民陪审员  殷景彬人民陪审员  张永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