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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焦超与马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超,马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32号原告焦超,男,汉族,居民。被告马宇,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超与被告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超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超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焦超承担。审判员  艾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