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焦超与马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超,马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32号原告焦超,男,汉族,居民。被告马宇,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超与被告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超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超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焦超承担。审判员 艾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