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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麦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男,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1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某为非法牟利,自2015年7月初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澄海区××街道岭南花园附近××天和茶庄,通过短信或电话通话的方式收受参赌人员王某甲、王某乙、许某、杜某(均已作行政处罚)、“金”、“才”、“细”(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按当期香港“六合彩”开出的结果为基准自己做庄吃赔。至2015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麦某收受“六合彩”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16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许某、杜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短信截图照片及扣押在案的手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及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流水账清单,记码单,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姚俊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柳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