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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被执行人马某,男,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0日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