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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明灿与王小建、周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灿,王小建,周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163号原告林明灿,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方国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秀梅,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小建,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周秀娟,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明灿因与被告王小建、周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小建、周秀娟价值相当于110.5万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王小建、周秀娟名下价值相当于110.5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三、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被告王小建、周秀娟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源: